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7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204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3條;增訂第52條之1、第53條之1條文,並自113年12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45786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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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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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割需求借券,按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按出借數量多至少者依序取借,如出借費率及數量均相同,以隨機方式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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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種有價證券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有價證券全體借券證券商,按借券數量比率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