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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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借券賣出成交量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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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借券賣出成交量占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總成交量比率在百分之十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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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借券賣出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日平均借券賣出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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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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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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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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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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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轉率未超過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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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交量未超過五百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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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券賣出成交量未超過一百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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