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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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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其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四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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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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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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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週轉率,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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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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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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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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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其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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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數據標準x(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六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當日之前六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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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當日週轉率數據標準x(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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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日成交量未超過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之各日成交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