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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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有價證券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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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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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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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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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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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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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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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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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轉率未超過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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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交量未超過五百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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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交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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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其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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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倍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倍數數據標準x(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六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當日之前六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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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有價證券當日之成交量放大倍數≦當日之成交量放大倍數數據標準x(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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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日成交量未超過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之各日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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