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成交者,證券商應於每日收市後核算委託人信用帳戶融資融券餘額;超過融資融券額度部分,委託人應以現款現券交割。
  2. 委託人申報融券賣出後,因價格上漲致其融券餘額超過融券額度時,證券商得在當日價格最高漲幅範圍內予以融券。但融券賣出國外成分證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者,證券商得在當日最高成交價範圍內予以融券。
  3. 融券之證券每一交易單位之市場價格,超過融券額度時,委託人信用帳戶內如無融券餘額,得融券一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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