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之上市有價證券採樣範圍,以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普通股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審核上市有價證券比較之基準;上櫃有價證券之採樣範圍,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審核上櫃有價證券比較之基準。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