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48條、第5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非屬外幣買賣之受益憑證上市(櫃)滿六個月,無受益權過度集中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告該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自上市或櫃檯買賣開始日起得為融資融券交易;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由證券交易所公告自上市開始日起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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