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點至第7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相關單位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現金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1. 一、本公司參考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公布之現金申購買回清單,接受符合現金申購買回清單內容之申報後,彙送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審理,受理結果利用本公司電腦系統供參與證券商查詢,參與證券商據以通知申請人確認。前述申報及審理結果,參與證券商應留存備查。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接受本公司轉送之現金申購、買回申請,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二十一條之三或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第二十一條之二辦理相關作業,無論核准與否,均應於申請當日規定時間終止前通知本公司,據以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2. 二、本公司將接受買回申報之受益憑證,彙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作業,本公司接獲該公司之圈存結果後,傳送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並利用本公司電腦系統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3. 三、現金申購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保管機構應於完成申購價金差額及其他相關費用交收後,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完成受益憑證撥轉作業;現金買回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保管機構於完成現金買回作業後,得將應付款項匯撥予參與證券商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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