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點至第6點之1、第8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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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量提供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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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動量提供者就該受益憑證鉅額買賣、普通交易、盤後定價及零股交易,同日現股買賣同一交割期得進行買賣相抵之交割。前揭相抵後,仍有賣出餘額者,得於當日由本公司借券系統或依規向證券商借入該受益憑證,另至遲於次二營業日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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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者,得免除對其總經理、經理人及經辦人員為相關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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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對達特定績效之流動量提供者予經手費折讓優惠,相關條件與標準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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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申請借券辦理交割之數量如超過該受益憑證每申購單位之受益權單位數,則取消該流動量提供者當月經手費減免之優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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