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點至第6點之1、第8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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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量提供者應開立受益憑證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七),為提供流動量之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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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量提供者為提供流動量之避險需求,得開立受益憑證避險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八)為借券賣出申報,其數量不受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額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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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避險專戶申報借券賣出之有價證券,以自受益憑證專戶(自營商帳號下之七七七七七七~七)撥入者為限,其餘額僅得撥回受益憑證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