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點至第6點之1、第8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
流動量提供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經本公司核可得經營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業務及擔任參與證券商且具備證券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
二、證券商於取得前項核可函後一年內與發行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期信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簽定提供ETF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之契約(以下簡稱提供市場流動契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