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點至第6點之1、第8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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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與利害關係之公司簽訂提供受益憑證市場流動量之契約,應經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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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益憑證僅有一家流動量提供者,其不得為利害關係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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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項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定之利害關係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