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372號函修正第1條、第3條、第4條、第7條、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3002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基金總面額
    1. 一、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____元,最低為等值新臺幣____元(不得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________單位。其中,
      1. (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____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________單位。
      2. (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等值新臺幣____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________單位。
    2. 二、本基金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3. 三、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4. 四、本基金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報,追加發行時亦同。
    5. 五、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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