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會員未能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之處理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08號函修正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777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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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因正當理由未能於限期改善期間內改善者,在期限屆滿前,得向本公司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之規定,並以一次為限。但結算會員經董事會同意採行增資或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方式改善第三點所定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之比例,且以本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作業要點所定認可方式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以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者,得申請延展期限最高至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