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第156條、第19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67-2條 (員工認權憑證)
  1.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2. 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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