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59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21條及第10條附表一至附表一之二;增訂第22條之1;刪除第9條、第18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二之三、第11條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第18條附表十九、附表二十、第21條附表二十七

所有條文

  1.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1. 一、致股東報告書。
    2. 二、公司治理報告。
    3.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4. 四、營運概況。
    5.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6. 六、特別記載事項。
  2.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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