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81334468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及第2條附件一(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發布第2條第1項序文、附件1、第3條、第4條序文、第6條第1項、第7條第7款、第9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附件5、第12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13條、第14條第1項序文、第3款、第16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17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2條附件2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1987號公告發布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3款所列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26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經濟部商業司」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26日起改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管轄)

所有條文

  1.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採購、銷售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漁獲物或漁產品為國際漁業組織所管理之魚種者,確保該漁獲物或漁產品係來自列名國際漁業組織核准作業之漁船。
    2. 二、確保漁獲物或漁產品非來自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
    3. 三、確保漁獲物或漁產品非國際漁業組織實施貿易制裁國家受制裁之漁獲物或漁產品。
    4. 四、確保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我國籍供貨漁船未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5. 五、確保漁獲物或漁產品之非我國籍供貨漁船,未有違反船籍國法令規定或養護管理措施之情形。
    6. 六、確保採購、運送、倉儲、加工或銷售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來源合法且可追溯。
    7. 七、訂定自行發現、客戶通知或主管機關通知漁獲物或漁產品涉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時之標準處理程序,包括接獲通知、自動通報、停止或暫緩交易或賠償等處理方式。
    8. 八、設置管理小組或指定專責人員,督導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之確實執行。
    9. 九、保存每批次漁獲物或漁產品採購、銷售資料、查核表單、每年自行查核報告及教育訓練紀錄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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