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81334468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及第2條附件一(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發布第2條第1項序文、附件1、第3條、第4條序文、第6條第1項、第7條第7款、第9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附件5、第12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13條、第14條第1項序文、第3款、第16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17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2條附件2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1987號公告發布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3款所列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26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經濟部商業司」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26日起改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管轄)

所有條文

  1. 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從事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出口,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以郵寄、傳真或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以下簡稱遠洋魚貨出口業者):
    1. 一、代表人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 二、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下載申請人之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基本資料。
    3.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下載申請人之出進口廠商登記基本資料。
    4. 四、業務營運說明書(如附件三),內容應包括公司組織圖、人力配置、進銷貨項目、進銷貨廠商、風險管理等事項。
    5. 五、採購、銷售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文件。
  2. 前項申請人,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有案之出進口廠商為限。
  3. 第一項第五款行為規範,除應符合貿易相對國有關進口魚貨生產、倉儲及加工廠場衛生之規定外,應包括第七條規定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所應遵守之事項。
  4. 第一項第五款作業流程,應包括採購、運送、倉儲、加工或銷售等流程,足以追蹤漁獲物或漁產品流向及追溯其來源合法。
  5. 輸出第一項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單次未達一千公斤者,無須申請核准為遠洋魚貨出口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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