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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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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