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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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作業時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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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於客戶另提供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認股借貸抵繳之擔保品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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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客戶申請將認股借貸有價證券轉換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擔保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