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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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請認股借貸時,應持證券存摺、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並填具「認股借貸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認股借貸證券商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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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借貸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應操作「認股借貸申請」交易(交易代號568)或「認股借貸申請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568S)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