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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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操作下列交易辦理核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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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有價證券借貸擔保品明細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RBK),擷取擔保品明細資料予以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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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證券借貸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19),列印「借貸款項/交割款融資/證券借貸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客戶擔保品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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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日作業結束後,應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20)列印「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單」,或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K20F),擷取擔保品彙計資料,辦理帳務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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