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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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請將抵繳之擔保品轉換為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擔保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擔保時,證券商應依客戶之申請操作「借貸款項擔保品類別變更」交易(交易代號K12)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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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借貸款項擔保品類別變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