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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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或退還擔保時,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並操作「轉融通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712)或「轉融通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2S)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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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與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