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30024084號函修正第1條;增訂第33條之1至第33條之5條文及第33條之1附件及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113年11月1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40445號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192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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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其買進之有價證券或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申請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擔保時,客戶應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證券商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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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0S)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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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