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付款指示產製」交易,通知本公司產製基金款項付款指示。
  2. 本公司接獲通知後,依款項結算表之買回、收益分配及基金清算款項資料產製基金款項付款指示,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付款指示覆核」交易,並使用向本公司註冊之電子憑證確認後,提供基金保管機構查詢。
  3. 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付款指示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款項付款指示」,辦理基金款項付款。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付款指示紀錄查詢」交易,查詢前二項內容及作業時間。
  5. 本條付款指示之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與基金保管機構確認指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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