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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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欲變更指定收款帳戶時,應於變更帳號生效日一個月前,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變更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變更帳號生效日及變更之指定收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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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於本平台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變更帳號生效日前,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變更確認」交易辦理確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變更帳號生效日前完成確認者,自前項銷售機構通知之變更帳號生效日起,本公司不辦理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該銷售機構間之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交易之款項收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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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得操作第一項交易,查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項之確認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