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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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使用本平台辦理基金款項收付前,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設定」交易,輸入指定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款項之收款帳戶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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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銷售機構輸入之收款帳戶應為其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書面約定之指定收款帳戶,如為未約定之帳戶者,銷售機構應書面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銷售機構輸入之收款帳戶,同一幣別之指定收款帳戶以一組為限。如該幣別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外幣結算平台(以下稱外幣結算平台)提供服務之幣別者,銷售機構應輸入境內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作為收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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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銷售機構輸入第一項資料後,於本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生效維護」交易,確認其輸入之款項帳戶為前項帳戶後,輸入銷售機構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本公司自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起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間之款項收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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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生效查詢」交易,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設定」交易,查詢銷售機構指定收款帳戶及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