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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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完成前條作業後,應列印「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送交本公司審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將授權使用者密碼寄送至前條第一項之授權使用者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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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使用資訊傳輸平台者,本公司除依前項規定寄送授權使用者密碼外,另將一般使用者密碼,寄送至該使用者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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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接獲前二項密碼後,應於本平台操作「使用者密碼變更」交易,變更初始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