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82341號函修正第13條、第26條、第55條、第73條、第74條、第81條及第四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第七章第二節、第三節節名、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26條之1至第26條之4、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5、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5、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5條文,原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四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五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移列至第五章第一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七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節名移列至第七章第二節第一款至第三款款名、原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三款款名移列至第九章第一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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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以下稱本平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購、買回、轉換、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交易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服務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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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使用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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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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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鑑卡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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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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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連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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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尚未與本公司簽訂基金資訊傳輸使用契約書者,為前項申請時,應同時與本公司簽訂基金資訊傳輸使用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