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07114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之1、第14條、第36條條文;刪除第14條附件,除第36條第2項自公告日起施行外,自113年12月2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142027號函) | 
所有條文
- 
                                        本中心於每一營業日交易時間內發現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漲或跌至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暫停其交易至當日交易時間結束止。但興櫃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本中心公告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者,自公告之次一營業日起。
- 
                                    二、除權或除息交易開始日。
- 
                                    三、減資換發新股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
- 
                                    四、變更股票面額換發新股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
- 
                                    五、開始櫃檯買賣首五個營業日。
- 
                                    六、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低於一元者。
- 
                                    七、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排除適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