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2618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第7點、第10點、第12點,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5420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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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分類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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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訊資產應列有清冊,清冊並應加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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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訂有資訊分級並作標示處理之相關規範。(適用網際網路下單期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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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應對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訊系統完成資訊系統分級,資訊系統等級應至少區分核心與非核心系統,每年應至少檢視一次資訊系統分級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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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應對資訊資產之資料與文件的保存期限進行規範,並於保存期限到期後進行刪除與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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