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0556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8401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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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採自行估算受評標的價值以出具意見書時,本文應至少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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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價值標準及價值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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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估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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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使用之重大假設及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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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採用之估價或評價方法及相關參數,採用之理由及計算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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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項調整、所作之分析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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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敘明所使用之資訊及其來源(例如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庫等);如資訊來源係委任人或受評標的內部資訊而未經公正第三方驗證者(例如財務報表自結數或展望性財務資訊等),應說明所作之評估程序及資訊是否具適當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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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終價值或價值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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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意見結論:委任內容(例如受評標的之預計交易金額或換股比例、收購價格等)與最終價值或價值區間之比較,並對合理性表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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