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0556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8401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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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複核委任人之評估結果時,至少應執行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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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複核所採用之評估方法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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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原始資料或自行蒐集資料,確認委任人採用之資料具適當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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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驗證受評標的與委任人所舉證相似案例之類似性,且確認其交易雙方均非公司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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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新核算該評估結果,以驗證其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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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視評估結果與預計交易價格之差距,並評估是否足以支持預計交易價格具合理性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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