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0556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8401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專家採用收益法時,應評估受評標的未來營收及獲利水準,並至少考量下列事項:
    1. 一、未來利益流量
      1. (一)取具歷史性財務資訊,並進行必要之常規化調整。
      2. (二)考量產業景氣、市場狀況及受評標的過去營運或使用狀況。
      3. (三)對展望性財務資訊關鍵性因素分析所作假設之合理性,對展望性財務資訊所依據之重大財務資訊項目比較預期性數值與歷史性數值之差異,若存有重大差異應對產生差異之原因及其合理性進行分析,並取具相關佐證資料。
      4. (四)為因應未來營運需求而增加之資本支出與財務成本。
      5. (五)未來收益推估之期數(預測期間及永續期間)之決定及依據。
      6. (六)未來利益流量及終值之決定,以及相關參數之依據與合理性(如成長率、稅率、通貨膨脹率等),且相關參數應比較市場參與者之相對應資訊。
      7. (七)未來利益流量之成長或衰退,與經濟、市場情況之分析、管理階層對受評標的未來績效之預期等之一致性。
    2. 二、折現率
      1. (一)折現率之選擇及理由,所使用之參數及依據。
      2. (二)折現率與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基礎之一致性。
      3. (三)無形資產之折現率通常高於使用該無形資產之企業之整體折現率。
    3. 三、價值溢、折價應有合理之佐證資料,例如取得專業資料庫或專業研究報告之資訊佐證,或諮詢其他專家意見,若係參考類似交易,應評估所使用交易資訊之適當性及合理性。
    4. 四、必要時對關鍵輸入值假設之變動進行敏感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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