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0556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58401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專家於形成意見書結論時,應依所適用情況逐項評估下列項目是否遵循相關規範,以檢測所執行工作及意見書之一致性與可信賴程度:
    1. 一、意見書是否充分反映所應涵蓋受委任之工作範圍。
    2. 二、作業執行流程之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
    3. 三、所採用資訊及所執行檢視、查詢、計算或其他必要分析之充分性及攸關性。
    4. 四、所作之重大假設之攸關性及合理性。
    5. 五、所採用估價或評價方法、所使用參數之適當性及合理性。
    6. 六、調整前之價值,及所作之各項折、溢價調整之理由、依據、攸關性及適當性。
    7. 七、所作之分析、判斷、推論過程及結論之適當性、合理性及其是否可被支持。
    8. 八、出具意見書前,若與委任人或其同意之相關當事人進行說明而修改結論,其修改之適當性。
    9. 九、工作底稿內容之完整性、所使用原始資料之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及其支持意見書之程度。
    10. 十、評估基準日後至出具意見書止存在之重大攸關期後事項及其影響是否已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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