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44452號函修正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3、第19條之1至第19條之4、第21條之1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861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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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依收益分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收益分配發放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編製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另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收益分配發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編製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提供銷售機構核對;收益分配資料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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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前項資料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