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44452號函修正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3、第19條之1至第19條之4、第21條之1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861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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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基金收益分配時,應將收益分配公告、收益分配比率,及各銷售機構、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款項或單位數總額、收益分配發放日等收益分配資料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提供銷售機構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資料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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