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300244452號函修正第3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3、第19條之1至第19條之4、第21條之1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861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基金訂定募集及銷售總額或依規定停止募集及銷售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達到總額或停止募集及銷售時,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停止辦理申購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恢復時,亦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恢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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