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113號函修正第1點、第3點、第6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5860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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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調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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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定額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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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契約類別: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商品類期貨契約、匯率類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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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證金調整方式
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條所訂標準,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調整後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收取標準,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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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比率計收保證金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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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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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證金調整方式
本類契約上市交易後,於每季定期、機動或配合評選新標的證券時,評估各標的證券之風險價格係數,並依各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所屬級距及其保證金適用比例,公告各契約調整後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及原始保證金之適用比例,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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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契約之結算保證金因契約規格修正而須調整時,本公司得依「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四條至第四條之七規定重新訂定之,並於契約規格修正生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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