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113號函修正第1點、第3點、第6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5860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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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契約組合部位保證金計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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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契約類別: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及商品類期貨契約,但客製化契約不適用之。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同標的期貨、賣出買權
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1口TX可與1至4口TXO形成組合部位。
2.1口MTX可與1口TXO形成組合部位。
3.5口TMF可與1口TXO形成組合部位。
4.1口TE可與1至4口TEO形成組合部位。
5.1口TF可與1至4口TFO形成組合部位。
6.1口TGF可與1至2口TGO形成組合部位。
7.2口ZEF可與1口TEO形成組合部位。
8.1口ZFF可與1口TFO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同標的期貨、賣出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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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
部分組合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
收取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之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一口一萬受益權單位(或十口一千受益權單位)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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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
部位組合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買進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買權
收取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保證金+選擇權之權利金市值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2.買進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合部位。
3.賣出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合部位。
賣出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或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券)之股票期貨,賣出一口同一標的股票選擇權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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