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參考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數安字第1130024386號函修正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5993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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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服務變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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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服務供應商服務內容變更若對資通安全有所衝擊時,組織專案負責人應重新對資訊服務供應商變更之服務內容進行風險評估。(例如: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之衝擊分析、ISO 27001風險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