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參考指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數安字第1130024386號函修正第1條至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資)字第113035993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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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建議書徵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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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組織對其所規定之大型採購案應要求資訊服務供應商提供建議書,並確認建議書內容是否符合採購需求。建議書中應包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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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採購需求產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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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訊服務供應商應符合之組織資安要求與服務水準要求(例如:組織資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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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訊服務供應商之專案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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