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應行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3299號函修正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077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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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就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程序,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訂定相關作業流程。受理該類開戶作業除應確定其身分為本人及留存相關證明文件外,應先經下列任一方式確認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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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由約定出入金帳戶之往來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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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自然人憑證、銀行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辦理線上身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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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線上傳送可同時辨識國民身分證及臉部之照片,並輔以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約定出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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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由視訊影像方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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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於同一期貨商已開立證券買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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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經由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方式確認,相關身分認證應遵循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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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經由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金融Fast-ID)確認,相關身分驗證機制應遵循「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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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足以確認委託人身分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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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項方式確認身分者,期貨商應輔以手機簡訊傳送一次性安全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簡訊確認碼)或由專人電訪等方式強化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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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者,以本國公司法登記股東為3人以下之公司為限,且其負責人及股東均為本國國籍成年自然人。期貨商受理其開戶應對其負責人採第一項及法人採工商憑證進行身分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