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9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30004524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545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所有條文

  1. 第21條 (送達)
  1. 乙方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行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符合電子簽章規定之電子郵件或甲方當面簽收方法為之。乙方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因甲方有前條所載情事,或其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無法按時送達,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發生效力;乙方之通知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簽章限與本契約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
  2. 甲方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乙方得向其指定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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