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9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30004524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545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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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5條 (轉換)
  1. 甲方原申請融通期限為成交日次二營業日至次五營業日並以其買進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者,或不超過三十日並以其認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者,於融通期限屆滿前,得經乙方同意,轉換為融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並以其買進或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為擔保之方式融通,並適用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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