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9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30004524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545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所有條文

  1. 第9條 (買賣結餘款之償還)
  1. 甲方以其買進、認購或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為擔保者,於融通期限屆滿前賣出擔保有價證券之款項,應先償還借貸款項;但甲方於償還前已完成更換擔保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2. 融通期限屆滿前,乙方得經甲方同意後,以甲方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償還借貸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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