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9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30004524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5545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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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融通事由及融通申請:T+5日型、認股借貸型及半年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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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為購買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之需,申請融通期限為成交日次二營業日至次五營業日並以其買進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者,應於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依操作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向乙方申請資金融通(T+5日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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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為認購有價證券之需,申請融通期限不超過三十日,以發行人員工或原股東身分認購之發行人初次上市、上櫃,或已上市、上櫃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擔保者,應於股款繳納截止日之前四營業日起至前二營業日止提出申請,依操作辦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向乙方申請資金融通,並應於新股認購繳款截止日之前一營業日以前將認股借貸之自備款匯撥至甲方於乙方開立之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由乙方代為繳納股款至發行公司股款儲存專戶(認股借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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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為購買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之需,申請融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並以其買進或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為擔保者,應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依操作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向乙方申請資金融通(半年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