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1565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7028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897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本委員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變更之。
  2. 非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3. 本委員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成員未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者,經在席獨立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規定。
  4. 本委員會議事進行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主席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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