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1565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7028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897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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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召開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獨立董事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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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親自出席本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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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本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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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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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正當理由致本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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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